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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以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作出的注销户口决定;2、诉讼费用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为:起诉人于2014年4月3日就本案向衢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未能接到法院传票,导致被法院视为撤诉。今得知被撤诉的结果后,重新提起诉讼,没有更新诉状的内容,而是提交诉状时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明了没有收到传票而未出庭的原因。2014年4月的一天,起诉人和家里联系时得知户口被吊销了,原因是一份外国户照持有者是起诉人。现今窃取盗卖个人身份信息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起诉人成了其中一例。起诉人有2013年6月26日、2013年5月22日在浙江的乘车证据,如果那个外国人与起诉人确实为同一人,**安部必会有那个外国人在这期间入境记录。现起诉人在衢州,那个外国人也会有近期入境记录。请**安部门出示那个外国人是起诉人的证据。**安部门的证据只证明了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就同一事实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为起诉人申请撤诉,裁定准予起诉人撤回起诉。现起诉人再次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弘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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