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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蒋*、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4)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蒋*、卢*未经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5日在柯**民医院生育第一胎(女孩)。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以2012年柯城区农村居民纯收入11591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4)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蒋*按1.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7386.50元,对卢*按0.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5795.50元,合计征收23182元。当事人于2014年4月29日预缴社会抚养费5000元,剩余18182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4)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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