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江**、张爱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4)第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江**与前妻于1998年登记结婚,于2001年离婚,未生育。张**与前夫于1991年登记结婚,于1994年5月8日生育第一胎(女孩),该孩子于2000年2月死亡。江**与张**未经结婚登记于2013年1月15日生育第一胎(男孩),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未经登记结婚生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2012年柯城区农村居民纯收入11591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4)第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江**按0.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5795.50元,对张**按0.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5795.50元,合计征收11591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4)第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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