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盛**、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4)第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盛**与方**夫妇于1999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9月7日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3年3月8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衢州市妇保院生育第二胎(女孩)。两被执行人多生一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盛**按3.6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41727.60元,对方**按3.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1727.60元,合计征收83455.2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决定,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4)第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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