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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衢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行政赔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确认被告丢失档案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权有处分权,原告张**以已与被告达成行政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要求确认被告丢失档案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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