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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徐**以衢**地产管理处为被告向**提起的行政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撤销宁绍巷16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1/005522号房屋所有权证;2、请求对衢**地产管理处文件衢房(85)05号文件进行审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起诉人的父亲徐**与周**合伙经营振元昌油行于1947年购买宁绍巷16号房产。1952年,上述房产通过政府普查登记造册,纳税为合法财产。1967年2月9日,起诉人的父亲徐**向被告写份申请报告,要求将宁绍巷16、18号二座房屋自愿交给国家管理。当年5月21日,被告单位接管宁绍巷16号房屋。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政(1983)6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自1983年7月6日止,已经停止私房改造。被告于1985年违法下发了衢房[85]05号文件,然后未经起诉人方权益人的同意,将起诉人宁绍巷16房产办到自己的名下,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浙政(1983)62号文件的规定。起诉人认为,被告下发的[85]05号文件,与上级浙政(1983)62号文件相抵触,其于2006年10月31日把宁绍巷16房产办到自己名下属于非法行为。为此,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涉及到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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