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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尹**诉龙**育局一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衢龙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尹**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称的其父尹**在原龙游**小学任教,1958年左右因被认定右派分子而被开除。对此事件,虽然龙**育局和龙**县委组织部分别进行了复查和批复,但该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范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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