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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源局与衢州市**丰砖瓦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衢土资(执)罚字(2014)(衢*)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莲花江丰砖瓦厂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1.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即:钢棚面积2611.7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线索,发现被申请人衢州市**丰砖瓦厂未经批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擅自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外黄村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踏勘、拍照、测绘和询问等取证查实,被申请人衢州市**丰砖瓦厂在衢州市衢区莲花镇外黄村违法用地面积2611.73平方米,其中建筑(钢棚)占地面积2611.73平方米。根据测绘成果数据,违法占用的2611.73平方米在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及权属情况如为:权属性质”集体土地”,权属单位”衢江区莲花镇外黄村”,坐落单位”衢江区莲花镇外黄村”,地类名称”水田2611.73平方米”。违法占用的土地,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限制建设区2611.73平方米(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803000014817)复印件;2、衢州市**丰砖瓦厂甘水木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衢州市**丰砖瓦厂违法用地测绘成果报告;5、关于衢州市**丰砖瓦厂非法占地案件范围内的地类情况说明及衢江区莲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衢江区莲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7、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等。

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衢**(执)罚告字(2014)(衢*)第18号),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14年9月30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莲花江丰砖瓦厂作出好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11.73平方米土地(退还到衢州市衢**村民委员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1.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钢棚面积2611.73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2611.7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8351.9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土资(执)罚字(2014)(衢*)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1.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钢棚面积2611.73平方米);

二、本案由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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