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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监督局与浙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监督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浙开)质监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限15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监督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监督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浙开)质监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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