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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江*、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批准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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