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开化县**民委员会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叶**与申请人开**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叶**与申请人开**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开化县**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开化县**民委员会同意返还申请人叶**货款91526元,定于2015年1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申请人叶**于2015年1月11日前向申请人开化县**民委员会提供税务发票,申请人开化县**民委员会收到税务发票后支付货款;

三、若申请人开化县**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则需自2014年11月10日起以9152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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