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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开卫计医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0000元罚款,限十五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开卫计医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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