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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就原告申请事宜作出答复,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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