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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成诉被告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欲另行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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