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成诉被告岱山县秀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欲另行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刘**与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与岱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岱山县**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岱山县**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岱山县**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岱山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盈**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岱山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晨**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岱山县地方税务局与岱山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岱山县地方税务局与舟山秦**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