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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与岱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平诉被告岱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在案外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海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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