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岱卫计生征字(2014)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吴某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未满法定婚龄生育,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岱卫计生征字(2014)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岱卫计生征字(2014)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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