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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开卫公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经营活动及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理发活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7000元,限十五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开卫公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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