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田凯*、蔡**不服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叶森林与开化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林**与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程云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衢州**源局与焦**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