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意尔**限公司、蔡**与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田凯*、蔡**不服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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