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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义运罚字(2013)3307825120130098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20时30分,驾驶浙G.J9F81小客从义乌市宾王客运站招揽乘客贰名到浦江,与到浦**中心的乘客谈好到达目的地再收取运费伍拾元人民币,与到浦江中医院的乘客谈好到达目的地再收取运费壹佰元人民币,乘客上车后,车行至义乌大酒店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输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3)3307825120130098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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