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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回购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胡**也不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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