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多、金成海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孔*多、金成海等17人诉被起诉人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起诉状,诉求法院判决责成被起诉人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起诉人为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保障起诉人的基本生活费发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u0026rdquo;本案起诉人孔*多、金成海等17人的诉讼请求所针对的事项并非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孔*多、金成海、冯**、曾三云、缪**、金**、白希标、张**、卢**、赵**、胡成官、陈**、缪孔法、张**、牟**、牟**、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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