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收到李**的起诉状,诉求:被起诉人龙泉市林业局履行撤销违法发放的(2012)上垟采字第0353、043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定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是要求龙泉市林业局履行撤销(2012)上垟采字第0353号、043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因(2012)上垟采字第0353号采伐许可证效力已被(2014)浙丽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终审确认,(2012)上垟采字第0430号采伐许可证与(2012)上垟采字第0353号采伐许可证性质相同,且两份采伐许可证均已过采伐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