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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收到李**的起诉状,诉求:被起诉人龙泉市林业局履行撤销违法发放的(2012)上垟采字第0353、043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定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是要求龙泉市林业局履行撤销(2012)上垟采字第0353号、043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因(2012)上垟采字第0353号采伐许可证效力已被(2014)浙丽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终审确认,(2012)上垟采字第0430号采伐许可证与(2012)上垟采字第0353号采伐许可证性质相同,且两份采伐许可证均已过采伐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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