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泉市**管理局与巫福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龙)安监管罚(2015)02号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巫福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巫福宾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环保油9桶,约1500公斤;二、罚款十万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龙)安监管罚(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