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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2015)0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份以来,因建房需要,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泉市查田镇大坑下村土名双景湾地块,非法占用土地115平方米,进行土地平整,建造房屋等建设,土地性质为农用地115平方米(其中耕地10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5平方米土地,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对非法占用11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875元,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行营业部,账户号码:8203。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字(2015)0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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