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中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中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龙泉**源局与龙泉市**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与兰盛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龙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梅**、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龙泉**源局与龙泉市**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台州市城**黄岩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路桥区**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路桥区**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临海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