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社监理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监理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人社监理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支付所拖欠的76位员工2013年7月至10月份工资180116.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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