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符林法等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符林法、李**、符**诉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一案,台州**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浙台行辖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符林法、李**,原告徐**、符林法、李**、符**的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的法定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符林法、李**、符**起诉称,2013年10月1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四原告的邻居符**与四原告因建房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符**、符**、李**三人将符林法打倒在地,还把劝架的符**和李**夫妇打倒在水沟内,用砖头砸伤其头部、额部,致头部流血不止。徐**欲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符**、李**夫妇看到后,抓住徐**头发连打数个耳光致其倒地。后经邻居周**、周**、汤**劝阻。期间符林法拨打110报警,不久宁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民警对徐**、李**、符**、符**、符**制作了笔录,还拍摄了原告外伤的照片。但纠纷现场没有任何伤势的李**却被鉴定为轻伤,而未参与殴打的徐**却因故意伤害被拘留14日。被告至今未对符**、符**、李**殴打伤害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查处,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对符**、符**、李**殴打伤害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接报警后,于当日对四原告与符**、符**、李**等发生的争打虽先以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但因争打致李**轻伤,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被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于2013年10月11日所立四原告与李**等发生争打的治安行政案件履行查处职责,但该治安行政案件因案情发展转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故四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符林法、李**、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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