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天台县民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台州**民法院以(2014)浙台行辖字第30号行政裁定,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