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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与包景未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未诉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咸树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包*未诉称:其房屋坐落于三门县健跳镇下街村,与第三人林咸树房屋前后相邻。2014年9月份,第三人未经审批将二层楼房拆建增高至三层楼房,同时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但被告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经查,第三人林咸树的房屋坐落位置处于原《六敖镇城镇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林咸树的房屋处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无查处职权。原告以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包景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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