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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答复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被告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已对其作出答复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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