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台州**民法院以(2015)浙台行辖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参加了2015年临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2月14日,原告在台**院顺产产下一女婴,后向被告派驻的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但该医保中心只同意支付原告生育补助金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其生育费用按比例报销,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工作的经办机构。原告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