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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延年与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芮延年、芮**、芮**、芮**因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民法院(2010)蚌行初字第000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芮延年、芮**、芮**、芮**与一审第三人刘**达成和解协议,以其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芮延年、芮**、芮**、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芮延年、芮**、芮**、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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