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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料厂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东县创新石料厂因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矿产管理一案,不服合肥**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合行诉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石料厂关闭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肥东县创新石料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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