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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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