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孙**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090
张**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21
沈**与长丰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18
靳**与合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合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