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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燕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户籍管理一案,原告张*燕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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