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