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承包经营户与巢湖**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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