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奚**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奚**,房地产权证号:××××××××××)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奚光江,房地产权证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奚光江,房地产权证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