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芜湖**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5日,芜湖**民法院作出(2014)芜中行辖字第00016号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案外协调已达成协议,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