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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繁昌县**管理局)与繁昌县**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繁昌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繁昌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繁)食药健行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繁)食药健行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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