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电视媒体上播放新闻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起诉人提起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新好、郭*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高**、诸珍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洪**、胡**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汪**、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叶*、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陵县**育委员会与汪**、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赵**、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梁**、汪**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陈**、刘**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