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南陵县**出版局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电视媒体上播放新闻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起诉人提起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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