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李某某、朱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李某某、徐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薛*、俞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赵某某、王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郝某某、李**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临海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临海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王某某、汪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曾某某、宋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王某某、许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