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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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