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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万**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万**和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3)8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3)8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3)8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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