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朱**等与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朱**、胡**、胡**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扣押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朱**、胡**、胡**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朱**、胡**、胡**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朱**、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朱**、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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