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胡**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俊叶与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淮南矿**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与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淮南矿**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淮南市八**北社区居委会、淮南市**街道办事处、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淮南市八**北社区居委会、淮南市**街道办事处、淮**公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胡**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安徽凤**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安徽凤**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