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矿**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岳**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芝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陈**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陈**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安徽凤**理委员会、淮南市八公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赵**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李**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安徽**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淮南市八**北社区居委会、淮南市**街道办事处、淮**公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淮南市圣**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