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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淮南矿**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矿**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岳**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芝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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