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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陈**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不服淮南市潘****林局(潘****林局)、淮南市**村民委员会(陈*村委会)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党,被告潘****林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全,被告陈*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林局的法定代表人宗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林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2005年9月30日,潘集区政府为陈**颁发了编号为04080057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情况为:后大地(两块)0.70亩,铁路0.50亩,小圩子0.20亩,八亩田2.50亩,承包地总面积为3.90亩。同日,潘集区政府为陈**颁发了编号为04080080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情况为:东边苇塘地0.3亩,农厂地3.3亩,后大地(两块)0.75亩,湾地0.48亩,承包地总面积为4.83亩。上述两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期限均为2005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

原告诉称

原告陈*山诉称,其与陈**均系潘集区祁集镇陈湖村村民,2005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在耕种过程中,陈**进行阻止。2014年5月,原告以陈**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陈**提供了涉案地的经营权证(证书号:04080057)。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陈**颁发的土地承包合同编号为04080057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林局辩称,1、按照基层组织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确定的内容,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两被告的法定职责,其在颁证时已经严格审查,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2、陈**与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系2005年颁发,原告至今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村委会当庭口头辩称:争议土地的证书是根据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颁发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所诉要求撤销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系淮南市潘集区政府颁发。潘**林局是潘集区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陈**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潘集区政府颁发。

经法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将潘**林局、陈**委会列为本案被告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潘**林局是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的机关。不是颁证机关。原告起诉要求其撤销该证,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陈湖村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经法庭释*,原告坚持对两被告起诉。故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对淮南**农林局、淮南市**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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