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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赵**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不服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市人社局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岳*、周**,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段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

三、准许一审原告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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