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和县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诉被告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和县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县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县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张**与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
张**与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